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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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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9: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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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深圳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行申请,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等内容见正文。

补贴标准、期限

补贴标准:

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以前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相关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申请系统:

可通过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 )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 )在线办理。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 申请对象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符合规定且经深圳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 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


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温馨提示:办理深圳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同时,就是同步办理就业登记了。

申请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就业登记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2.审核。

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

审核通过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

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并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承诺弄虚作假。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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