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期间的医保业务办理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单位有新增参保、停保、医疗保险形式变更、缴费工资变更等信息变动的,应及时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中申报,同时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职工出现离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齐缓缴的费用。
(四)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费用。
(五)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缓缴期间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的,缓缴单位应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生育津贴,并在补齐缓缴费用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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