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的单位缴费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深医保发〔2022〕5号)的规定予以免征。
缓缴范围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缓缴单位”)2022年7月至9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的单位缴费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深医保发〔2022〕5号)的规定予以免征。
缓缴期限
缓缴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自2022年10月底起每月进行一次性批量扣款,缓缴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齐,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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