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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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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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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申请指南

2023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

5.《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

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事后资助。

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4)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申报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3.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6.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上市辅导的;项目单位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及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2021年调入“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五、项目申报材料

(一)共性申报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1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1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1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6.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二)专项申报材料

1.深圳证监局辅导验收工作完成函(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2.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4.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选择“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项目,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3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12日17:00。

业务咨询:83699795、82975807

技术支持:88101744、88127031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深圳掌上政务”小程序,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在线预约】。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初审——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批,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注意事项

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扶持计划的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

2、该批次项目将使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特别关注“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的条款,请各申请单位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