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辖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业街、汽车销售4S店、品牌餐饮等商贸企业,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和费用情况报区商务部门备案认可,开展促消费配套活动且冠名“畅享光明”称号,活动在10月30日前完成结算,宣传推广实际投入费用不少于10万元的,给予50%的宣传推广补助,单个商贸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资助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先到先得,至10月30日或300万元资助金额使用完时为止。
二、申请条件
(一)2022年光明区“畅享光明”促消费配套活动的主办单位(一般为活动有关合同甲方)为申报主体,需为辖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业街、汽车销售4S店、品牌餐饮等商贸企业;
(二)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了活动备案、执行、结算、申报等工作,活动需加冠“畅享光明”称号,活动期间切实发生了可补贴的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展台<舞台>、门头、背景板等现场具备宣传效果的物料搭建费用,展板、道旗、海报、线下巡游巴士、道闸栏杆现实可见的宣传推广费用,传统纸媒和线上媒体推广的版面费、流量费、展现费用,宣传所需的摄影、摄像费用)。
三、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封皮须打印配套活动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年份),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1份。材料清单如下:
备案阶段:
(一)配套活动概述,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为在光明区有关业务情况),配套活动基本情况(主要为活动方案内容、规模、时间、预算费用分布情况,宣传推广费用预算),申报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正式申请阶段:
(三)光明区2022年“畅享光明”促消费配套活动补助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备案阶段通过审核的网页截图;
(六)开展配套活动的佐证材料(活动照片、宣传广告、海报、宣传报道的链接和截图以及物料的照片等)和结算费用(如支出明细表、宣传推广费用表)的证明材料;
(七)配套活动费用支付凭证(结合提交的结算文件等材料应能证明宣传推广费用情况);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信用报告<完整版>)。
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第六项电子版表格应包含公司名称、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结算金额和应补助金额。
四、受理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30日前持续受理备案和正式申报,视实际受理情况和资金剩余情况开展审批和拨付工作。如区商务局评估预算资金已不足于补助备案活动,将关闭备案申请链接。
五、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商务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选择“光明区2022年‘畅享光明’促消费配套活动补助”,在线填报。1.备案阶段。申报材料第一至二项上传至企业服务门户网站申报系统,十个自然日内,配套活动审核合格的,将反馈“配套活动备案通过”信息,不合格的,返回修改。2.正式申请阶段。活动结算后,在2022年10月30日前再次提交以上第一至八项申报材料,十个自然日内预审,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并提交纸质材料。
(三)材料接收:2022年11月15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按照要求整理(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仅接受邮寄或指定时间)至区商务局(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4楼)。区商务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区商务局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将视情况予以采纳。
(六)对外公示:经审核认定,区商务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由光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商务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2022年“畅享光明”促消费配套活动补助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区商务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区商务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区商务局举报。
(四)对经告知原因后,拒不配合上传有关材料的,或多次(三次)上传与补助活动无关材料的企业,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材料。
(五)疫情期间,请申报单位自行预留足够邮寄时间,逾期不候。
七、联系方式
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
电话:0755-88211643
邮箱:gxjsmjrk@szg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