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深圳地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2)对外签订有效的软件出口合同,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
(3)软件出口项目不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目录内
办理材料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简介合同双方概况,合同签订日期、内容、金额、有效期等。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2、服务外包接包合同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录入合同信息后自动生成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出口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如为其他语种需翻译成中文(企业自行翻译的加盖企业公章,翻译公司翻译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附其营业执照,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如为其他语种需翻译成中文(企业自行翻译的加盖企业公章,翻译公司翻译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附其营业执照,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填报合同信息。同时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查询申请事项后点“在线办理”,填写申报信息提交审核。提交后选择邮寄或前往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核(1个工作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审查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自补交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4.审批(1个工作日)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自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