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政府经营性物业(含厂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等,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住宅)的实际租户。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又名“助企十条”)要求,切实降低本土企业和个人的租金负担,结合龙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区有关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有力支持本土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低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
二、减免对象
承租政府经营性物业(含厂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等,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住宅)的实际租户。
三、减免标准
属于减免对象的承租方可享受免收 3 个月(2022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租金的优惠。在本减免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缴纳减免期租金的,租金不再退回,减免期相应顺延。
四、减免流程
(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政府物业,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报主管部门通过后,向承租方发放免租通知书(附件 1),给予租金减免并做好登记。
(二)其他委托管理的政府物业的租金减免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发布通知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的,应梳理其范围内出租管理的政府物业情况,筛选出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免对象,通知其享受租金减免。
2.登记备案
(1)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的,应明确物业减免租金的期限、物业面积及金额等信息,将接收的物业租金减免信息形成政府物业租金减免备案表(附件 2),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备案。
(2)政府出租物业若存在承租方与实际承租方不一致的,实际承租方的租金减免金额不低于出租方对该承租方的租金减免金额,并由出租方做好相关记录,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3.减免确认
政府物业出租方向承租方发放免租通知书,按规定落实减免 3 个月租金,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建立租金减免台账,及时收集、记录、反映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宣传力度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相关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
(二)畅通监督渠道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将抽查减租落实情况,如发现实际承租方未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将告知该出租方,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落实对实际承租方的免租;如承租方拒不执行,则出租方可利用承租方两个月的租金押金直接对接实际承租方办理租金减免事宜。监督电话:0755-23769953。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龙华区内政府物业。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附件:1.免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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