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开展技术攻关。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领域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入选2022年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额外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奖励。
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九条,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预防诊疗设备的研发,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承诺拥有项目研究成果全部或主要的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研究成果或产品需已获得本操作指引第三条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二)入选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三)入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开展技术攻关。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领域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入选2022年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额外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项目科研成果、产品推广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第七条 申请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该研究成果或产品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证明材料;
(十)该研究成果或产品已取得龙华区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的收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一)防疫科技攻关推广应用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二)防疫科技攻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公告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公告,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经区科技创新局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未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进入下一审批环节。未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不予资助。
(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项目研究成果或产品推广使用的财务数据、纳入目录的一致性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就申请单位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征求区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各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单位属于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按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程序报批。
(九)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收集收据。收到资助或奖励的申请单位,应该按照统一要求,将收据提交至区科技创新局。由于银行账号等问题导致无法收到资金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提交材料申请重新拨付,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信息网站上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的,不予核查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项目与龙华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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