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 2022 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产业用房租金减免。
二、设定依据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2 号。
三、服务数量及方式
(一)服务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租金减免总额控制。
(二)减免额度:租金减免标准因租金减免申请总额超过租金减免额度的,经审批后,予以相应调整。
(三)服务方式:申请、审核、公示、决定、下达。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为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机构。
(二)已入驻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产业用房,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管理单位(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未列入市科技创新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 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7.上年度为 100 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 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4%的;
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五)申请单位获得租金减免期限累计未超过 5 年。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申请书;
(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以上材料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时无需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市科技创新委核实后将不予租金减免,并将申请单位列入市科技创新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2 年 3 月 21 日至 4 月 21 日(截止至 18:00)。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申报时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具体提交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4
(三)业务咨询电话:
26551707、86524476;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6576087、86576088。
(四)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5-43 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审核——社会公示――租金减免项目审定――提交纸质材料――发布租金减免文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租金减免文件。
有效期限:1 年。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租金减免文件获得租金减免。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清单
声 明:
一、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项目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清单
1.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 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需提供人才证书或团队项目合同、公司股权证明材料;
2.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提供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3.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企业证书;
4.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企业提供认定证书或资助下达文件;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企业提供认定证书或相关资助下达文件;
6.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7.上年度为 100 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提供与 100 家 7 (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8.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 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4%的企业提供对应数量的专利证书及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9.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需提供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市政府会议纪要、市政府相关批复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