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料
(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失踪判决书。
父母离婚的,只需提交入户方证件。
(三)新生儿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未婚:免提交。
已婚:提交《结婚证》。
离婚:提交入户方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入户方父(母)无抚养权的,经抚养权归属方同意随另一方入户的,抚养权归属方须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办理入户的公证书。
再婚︰提交《结婚证》,新生儿属前次婚姻生育的,增加提交生父(母)离婚证明材料明确抚养权。
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四)下列情形增加提交相应材料:
1.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⒉港澳台地区出生的,提交新生儿入境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还需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版翻译件。受理时需面见新生儿,拍摄申报人及新生儿图像。
3.国外出生的,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父母和子女回国时使用的入境证件(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受理时需面见新生儿,拍摄申报人及新生儿图像。
4.结(离)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官证号码登记的,需提供军官证或退伍转业证明。
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的或随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提供直系血亲长辈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长辈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或体现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册复印件、长辈或申请人父母所在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干部档案或组织证明等)。
6.高校在读已婚学生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登记的,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7.非婚生育(新生儿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提交《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随父入户,还需提交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交)。
8.曾违规入户、已注销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注销原因应为虚假注销、违规办理的户口注销、其他等,迁出注销、参军注销、死亡注销等不予认可)。
9.有以下情形,还需提交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 1)助产机构外出生。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 3)市外出生,逾期3个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 4)《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
(5)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籍贯或长期居住地。
10.满3周岁,已入学(幼儿园)的,提供学校名称及地址,及一张二寸免冠彩照。
11.双(多)胞胎的,收取新生儿近期二寸免冠合照。申报时已满1周岁的,受理时需面见新生儿,拍摄申报人及新生儿图像。
12.新生儿民族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双方共同到场签名确认。13.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或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或孕检B超单、或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提交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温馨提醒
(一)申请材料要求。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二)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ロ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三)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子以注销,退回原籍;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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