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提交计生证明或结扎证明等前置条件。
具体内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证件证明,不让群众跑第三趟。
近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
根据《通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接下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督导,对小孩登记入户时将计划生育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作为入户前置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