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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社会存量房租金优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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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1: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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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租房源面积低于以上租金优惠面积上限时,按实际承租的房源面积予以租金优惠,实际承租房源面积超出以上租金优惠面积上限时,超出部分不予优惠。

租金优惠面积上限

租金优惠面积上限

符合享受租金优惠条件的承租人按以下面积标准享受租金优惠:

序号承租人条件租金优惠面积上限(㎡)
1单身40
2中级职称或以上(在聘)、技师或以上(在聘)、硕士及以上;家庭成员为2人及以上。60
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高级职称或以上(在聘);高级技师或以上(在聘);博士或以上;家庭成员(申请人、配偶和子女)为4人或以上80

实际承租房源面积低于以上租金优惠面积上限时,按实际承租的房源面积予以租金优惠,实际承租房源面积超出以上租金优惠面积上限时,超出部分不予优惠。


优惠资格取消

享受租金优惠资格取消

(一)就职企业的注册地迁出宝安区或企业被注销。

(二)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3个月及以上。

(三)转租、互换、出借承租住房。

(四)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租或租赁合同到期退租。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

(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他任何形式住房,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七)本人或共同申请人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八)其他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监督管理未尽事宜按现行企业人才住房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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