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范围: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实际支付的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利息。
资助对象、范围
资助对象、范围
资助对象: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本市农业企业。
资助范围: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实际支付的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利息。
资助标准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2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每年度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我市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