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材料
受理条件
(1)专利授权公告后才可办理;
(2)任何公众均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
申请材料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其他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予专利权的同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授予专利权的同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专利登记簿是唯一能反映专利权实时法律状态的文件。
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具有与专利登记簿相同的法律效力。专利权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申请人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载《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按要求填好后到深圳专利代办处办理,也可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站(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