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报销条件
报销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国内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医保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但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注: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或常住内地就医登记手续,到我市市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使用其社会保障卡直接医保记账,但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四、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前往省外受理网点申请报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参保人可提供以下资料前往省外受理网点申请报销:
(1)原始收费收据(门诊/住院,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门诊/住院,原件);
(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报销住院费用,提供原件)
(4)住院期间院外购药或外送检查证明(如有,提供原件);
(5)千元以上医用材料产地(国产/进口)证明(如有,提供原件);
(6)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7)深圳市社会保险伤害病人受伤经过确认书(如为意外受伤报销住院费用,提供原件);
备注: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