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租对象是经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认定,在光明区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工作的公交司机。详见正文。
配租对象
(一)经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认定,在光明区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工作的公交司机。
(二)经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在光明区环境卫生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环卫单位”)工作且负责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环卫工人。
(三)经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定,具有燃气送气资质,在光明区正规燃气配送单位(以下简称“燃气企业”)负责燃气配送的人员。
(四)经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认定,具有快递运输资质,在光明区正规快递运输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快递单位”)负责快递配送的人员。
特别提示
(一)公交企业、环卫单位、燃气企业及快递单位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单位提交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已与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
2、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产业配套宿舍时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公交企业、环卫单位、燃气企业、快递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不进行公示和备案的,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请申请单位及时办理申请提交、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