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又以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这就是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可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采用抵押担保:
以所购买住房或本市其他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作为抵押物,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
质押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备注:
担保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增加相应担保。
抵押贷款
抵押物: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
2)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
以上两种满足其一即可。
情况1的情况下,该住房除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得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情况2的情况下该住房不应存在其他抵押权人或被查封等权利限制。
质押贷款
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商转公贷款程序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该银行的同意以及其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申请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并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交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五)受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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