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疑问解答
1.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建筑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2.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3.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
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那些企业?
答: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5.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哪些人员?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7.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8.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缴费的银行帐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9.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项目施工期变更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施工期变更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备案,以确认或变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10.2016年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6号)第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
11.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
答: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规定,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分类如下:
行业类别 | 行 业 名 称 |
一 |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
二 |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三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
12.本人工资和工伤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工伤待遇越高。
13.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4.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15.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一次性的赔偿?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
16.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哪些一次性的赔偿?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17.工伤保险费是不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8.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五条的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9.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在工作过程中,因醉酒导致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醉酒导致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时被其他员工打伤,如果该员工未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除外。
22.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