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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些车船可以享受减免车船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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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7 1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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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5〕6号)的规定,以下车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车船有: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节约能源车、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车型目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5.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征车船税。

  6.2016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以上除第4项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目录交“交强险”同时减免车船税外,其他减免税车船纳税人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应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减免税。

  (三)根据车船税法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运输企业到税务机关缴纳

  车船税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5〕6号)的规定,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已缴车船税的个人车辆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是否还需要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15〕6号)的规定,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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