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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的夫妻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全家户口簿;

5、女方近期妇检证明;

6、计划生育服务证。

根据情况提供特殊证明材料: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⑤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各种材料的具体要求为:

1、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3、离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按实际份数提供复印件(A4纸)。

5、照片。免冠,1寸,彩色、黑白均可,1张。

6、全家户口本。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本,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及子女户口登记页。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及复印件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女方社区工作站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4、社区工作站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