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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承包经营企业如何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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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9 08: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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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经营企业如何计缴营业税?深圳地税详细解答

  1、承包费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福田区张先生来电咨询:请问将企业整体或部分承包给个人经营,并向个人收取固定数额的承包费,原企业取得的该笔承包费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租赁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对原企业收取的承包费,由原企业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曾小姐来电咨询:请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以及发生股票转让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

  (一)对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二)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