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深圳市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见正文。
汇算清缴对象
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深圳市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需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深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