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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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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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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为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补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补贴申请的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补贴时不需另行填报和提交《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二、优化补贴申请的审核流程

  原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的审核流程,优化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复核双岗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新区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各区(新区)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

  三、规范补贴支付流程

  与优化后的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相适应,补贴支付流程为:复核通过且申请人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复核通过但申请人以经常居住地申请且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当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