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门诊报销
情形一:普通门诊
社保卡所有金额均可用于门诊刷卡,药店买药——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情形二:参保满一年
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情形三: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大病门诊;门诊输血费用
1、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报销比例为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大病门诊报销支付比例: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3、门诊输血费用报销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
住院报销
报销比例
情形一:退休或按11.5%缴费
参保人已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情形二:按8%缴费
医保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0%;
报销金额
情形一:未超起付线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
可报销金额:无
情形二:超过起付线,未超报销额限
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标准(按照医院级别设定):
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可报销金额=(门诊费用-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90%(或95%)
情形三:超过报销额限
可报销金额=(门诊费用-起付线标准-超报销额限部分金额)×支付比例90%(或95%)
其他情形:
1、医用材料费用: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a.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b.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2、床位费:床位费报销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报销额限
门诊报销
没有具体的额限,不同于医保二档三档门诊
住院保险
办事提醒: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二、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报销范围
门诊报销
参保人的医院、社康门诊;
大病门诊;
门诊输血费用;
住院报销
住院费用(包括住院床位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