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纳税人
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
解析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税纳税范围
在深圳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进入深圳市内行驶并依法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时间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车船税纳税时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
我市车船税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地点
1
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2
深圳市的车船应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纳税。
温馨提醒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