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其他条件说明
按照以下情形对应相关条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所需材料
户口簿和身份证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照片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收养能力证明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特殊材料说明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一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
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2
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3
审核决定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
颁发证书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一个月内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所需费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