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今年“3·15”就要施行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泛,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下面小编进行了解读,可查阅!
今年“3·15”就要施行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泛,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情形予以明确,修改或者新增相应条款,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宝安法院法官为市民总结出新《消法》几个显著特点。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电子商务日渐成为消费者购物主流渠道的今天,新《消法》着重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形式进行了规范,新增了“7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7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500元为最低赔偿金额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比如,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这就解决了经营铅笔、橡皮等小额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赔偿数额过低、消费者维权意愿不强、经营者得不到惩罚的问题。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会受到严重干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为消费者权益。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专家认为,针对消费者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等情况,修改后的《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其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消法》也不委屈商家
虽说《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但如果该法过于偏袒消费者,而损害商家的权益,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无法得到切实维护。在新《消法》中,规定了“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这给予了消费者“隔空取物”的购物方式一个后悔的权利。同时,新《消法》还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包括: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的确,鲜活易腐的食物,经过来来回回的送货退货,很可能腐烂变质,无法食用;被拆掉封装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在消费者看过后已经完成了消费,再行退货不合理。将上述商品划入“特区”,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随性购物又轻率退货行为的抑制。 新《消法》体现了“通情达理”的特点,当然,有了完善的法律,还要有守法经营的商家和心平气和的消费者。在这个基础上,事先可约定,事后可商量,能否退货、怎么退货就不会成为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