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包含有哪些内容?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纳税的一种税。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深圳市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生产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包括1月1日)发生的货物出口行为经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开始征收城建税。
计税依据及方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税率。目前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
申报期限:
1、电脑编码尾数为0、1、2、3、4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前;电脑编码尾数为5、6、7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0日前;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5日前;按季度申报的是在季度终了后(即1、4、7、10月)。
2、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申报运输业营业税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纳税申报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申报其他税种按电脑编码尾数确定申报期限);
3、储蓄扣税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纳税申报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
征收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一般不作单独减免。
(2)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处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追补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及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可以单独追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