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申请材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 》; 2.本单位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表格 DJ010扣缴税款登记表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税源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程 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