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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申请材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 》;

  2.本单位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税源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程  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