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4月20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深圳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实现国、地税任一窗口受理、报送一套资料、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在一个平台处理、发放一份证件、违章行为一次处罚。
对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界定,以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为准。
纳税人办理联合办证业务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各受理机关和纳税人不再留存。
1. 单位纳税人(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9)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12)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13)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2.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3. 临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