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 5号)。
二、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三)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四)个人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五)《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六)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
2、公派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八)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九)计划生育承诺书(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未婚人士无须提交此项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十一)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随迁承诺书(收原件);
2、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4、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二)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五、申办程序
(一)办理方式:
1、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申报,并由单位人事经办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申请材料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
2、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zhrss.gov.cn),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单位按提示注册单位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单位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
2、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生引进”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生引进”,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
3、申报单位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后,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拟引进人员人事档案(如拟引进高中毕业即出国留学无人事档案的人员,申报单位须填写《干部履历表》并建档),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4、经审批同意引进的,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后,持单位人才引进业务立户证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入户指标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由申报单位将相应材料转交申请人;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迁户报到手续:
5、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
6、申请人凭《户籍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报到后,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入户材料以人才中介机构说明为准)。
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一)《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
(二)《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三)《入户指标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八、法律效力
可由申报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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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594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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