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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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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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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

  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深府办[2013] 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应按拟引进人员的学习、工作(就业)经历及人事档案资料确定申报业务类型,并按照调干、调工和招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人事档案应包括获得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的相关档案材料,如仅有学籍档案或企业的工资认定、劳动合同等档案材料不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中所指定的人事档案。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调出单位发出后的录(聘)用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二、业务类型

  (一)调干

  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商调到我市并经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取得干部身份,主要有以下五种途径:

  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人事或教育有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其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后,获得干部身份。档案中应有:报到证等。

  2、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也具有干部身份(自主择业人员不能异地交流),档案中应有:军官转业审批表等。

  3、经人事部门接收的留学人员,档案中应有:留学人员审批文件等。

  4、由地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录干手续,档案中应有:录干审批表等。(录干手续于2001年3月取消)

  5、经公考招录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档案中应有:招录审批表等。

  (二)调工

  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商调到我市并经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取得工人身份,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1、通过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原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就业)手续,档案中应有:招工审批表(招工通知、吸收固定工审批表,区县劳动部门盖章)等。

  2、技校毕业生由劳动部门办理分配手续,其所在单位或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获得工人身份;档案中应有由学校和区县劳动部门签发的分配函等。

  3、退伍军人的安置审批文件(区县以上民政局安置办盖章)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干部或工人身份时,须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即办理调干和调工业务人员,需为城镇户籍。

  (三)招工

  没有人事档案的,办理招工手续。主要有以下三类:

  1、未曾就业或曾经短期、临时就业但未办理过招工手续的人员。

  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一直没有办理接收手续,现在也无法办理接收手续的人员。

  3、原干部、工人身份在原工作单位离职、辞职、辞退或变换工作后没有单位结转工作关系,也无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代理工作关系的人员。

  办理招工业务人员,可以一并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