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解决福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实际困难,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支持家庭发展,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扶助,区政府每年根据全区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卫生人口计生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此项资金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章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第二条 特别扶助对象:福田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或以上)。
第三章 扶助项目与管理
第三条 特别资金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特别资金扶助,夫妻合计每月15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特别资金扶助,夫妻合计每月1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
第四条 特别养老扶助
(一)发放“计划生育特别养老保健金”。政府向户籍迁入福田区5年以上,且年龄为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元特别养老保健金。
(二)为60周岁以上(含60岁)特别扶助对象免费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
(三)福田区福利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和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优先收住特别扶助对象。对在民办养老机构接受照料的特别扶助对象,按全日和日间照料所需费用不同,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和800元的照料补助。
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
第五条 特别医疗扶助
(一)区社康中心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医生”档案,定期上门诊疗、护理。
(二)特病扶助。给予特别扶助对象特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门诊透析肾功能衰竭)扶助,每人每年1万元。
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第六条 节日特别慰问金。给特别扶助对象春节、中秋节特别慰问金每人各1000元。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
第七条 发动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特别扶助对象,提供精神、心理和生活扶助服务。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和区义工联。
第八条 对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特别扶助人员数据档案,印制《服务手册》发放给特别扶助对象,列明服务部门、内容和联系电话,方便特别扶助对象使用。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
第九条 建立特别扶助对象联络人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地社区服务中心承担扶助对象联络人职责,当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和居住同在本辖区)遇到生活中无法解决的困难时,联络人应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和协调。此项工作责任单位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
第十条 在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时 ,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上述各项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申请审批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部门:户籍地社区服务中心。夫妻双方户籍同在福田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分别按户籍所在地政策执行;离婚或丧偶对象,由其本人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办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凡本人认为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需填写一式三份的《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资金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见附件1);符合领取计划生育特别养老保健金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养老保健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见附件2);符合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紧急呼叫救援装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3》,见附件3);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照料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照料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4》,见附件4);患有特病的特别扶助对象,需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病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5》,见附件5);。
(二)提交资料。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3张(申请多个扶助项目的,需分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和1寸免冠近照各3张),申请人在深圳银行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
(一)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人的各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 ,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6),报街道计生部门审核。
(二) 审核。街道计生科接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再将《申请表1》(或含《申请表2》、《申请表3》、《申请表4》、《申请表5》)和《登记表》报区卫生人口计生局。
(三)确认。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接到街道报来的《申请表》(1-5)和《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四)告知。街道计生部门接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审批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结果。
第十三条 资格注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出本区到国(境)外定居的;
(四)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将特别资金扶助、特别养老保健金、照料补助、特病扶助、节日特别慰问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特别资金扶助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从批准当月开始发放,于下月15日前按时足额汇入个人账户。特别养老保健金、照料补助、特病扶助从批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汇入个人账户,节日特别慰问金于中秋、春节前3天至15天内足额汇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工作站应填写《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7),逐级上报。
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调整特别资金扶助标准,重新申请审批;对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特别资金扶助、特别养老保健金、节日特别慰问金、特病扶助、照料补助及本办法提供的其他特别扶助。
第十六条 按照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规定,独生子女伤、病残和死亡的父母,该扶助不影响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对符合当年《建设幸福福田济困扶弱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条件已享有本办法同类扶助项目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福田区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不用重新审批。外地户籍、外区户籍迁入我区的,从迁入后申请批准当月起,按我区的扶助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外区迁入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在我区的工作单位、固定住所及房产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时发放各类扶助金。个人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扣压、拖欠、少发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为杜绝出现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各项特别扶助金的的情况,社区工作站人员每半年要与特别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各项特别扶助金和紧急呼叫救援装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相关特别扶助金后未经审批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特别扶助对象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三)特别扶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各相关扶助金的;
(四)特别扶助对象户籍迁出后仍继续领取各项扶助金的,或死亡后有关人员仍继续领取各项扶助金的。
第二十一条 时间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时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至实施之日起,扶助对象年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从实施当月起开始计发各项扶助金。对已经审批获得福田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的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填报《申请表1》发放特别扶助资金,并享受其他特别扶助项目服务。符合并需申请家庭特别养老保健金、安装紧急呼叫救援装置、养老机构照料补助、特病扶助的对象,需分别填报《申请表2》、《申请表3》、《申请表4》、《申请表5》。
第二十二条 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区卫生人口计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填报《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