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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单位设立、变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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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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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文化艺术类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师资人员;
3、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4、有适应教学的合法使用场所;
5、制定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6、有详细的教学计划及方案;
7、电影、电视演员培训必须由经合法批准的影视制作机构、电影制作单位申办;
8、符合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条件: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变更地址、增加培训项目等事项,应符合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设立的行政许可条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师资人员的有效聘请合同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收费标准、教学计划及方案文本(原件1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发证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营业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立项批复(原件1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1、《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
2、设立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单位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文化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立项的,发给申请人立项批准文件;不同意立项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立项批准文件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4、申请人持消防部门的审核合格意见书向区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