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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变更、注销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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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3 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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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凡经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社团方可申请设置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特指具有分会性质的二级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社团章程及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确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其负责人的人选、办公场所、业务分工等项;
3、分支机构要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办法和较完整的组织及领导机构。

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所需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经过审议,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其内容包括办公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面积等。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要提供使用权证明,注明使用期限;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情况,按社会团体负责人申报的内容申报;
(6)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所需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3)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所需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申请表格: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程序: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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