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1、公司(或分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区的,在原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或分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或分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公司(或分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
2、公司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3、只能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增)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公司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声明作废的公告;
3、未遗失和毁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