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有关就业政策
1、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原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人员需携带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新成长劳动力;
(二)无工作关系仅通过公安部门迁户进入深圳的;
(三)新购房入户进入深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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