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公民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退休、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3)公民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京组通【1990】25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认定。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公民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退休、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3)公民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京组通【1990】25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认定。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