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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出生申报入户
  
  (1) 本县居民在本县出生的婴儿,凭《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母或生父户口簿,到生母或生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入户,生母是现役军人的,可按上述规定到部队驻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 超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其母亲是本县户口的,凭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生母户口簿到其生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

  2、办理县内移居

  本县居民中,除外地驻含办事处人员、合同制工人、随军家属、农场工人、侨汇购房入户人员外,其余凡有正当理由和住房手续清楚需办理县内移居的,可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县内移居。

  (1) 迁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县内迁移证》,并按规定缴交工本费。

  (2) 迁入:持《县内迁移证》办理,属搭户的还需出具被搭户人的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迁出县外

  本县居民迁往外地的,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和毕业分配学生,凭《录取通知》或《毕业生报到证》办理迁出手续。

  4、办理县外迁入

  (1) 办理调工调干及随迁家属来县入户,凭劳动、人事部门调工调干的批准通知,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 办理招工、招干来县入户,凭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的批准通知,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3) 军队转业干部来县入户,凭军队转业证、军转办入户证明及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办理入户。如有随迁家属的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如属本县户口参军的,凭县军转办发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4) 异地招工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来县入户,凭安置退伍军人介绍信、退伍证、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办理入户。如属本县户口参军的,凭县安置办发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 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来县入户,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办理入户。如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入户的,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管的人员,户口原在本县的,分别凭《释放证明书》(副本)、《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申请入户。

  5、办理录取学生和毕业分配入户

  (1) 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分配来县入户,凭《报到证》、经县控人办审核盖章的《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 入学前是本县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回县入户的,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6、办理申报死亡

  (1) 本县居民在医院死亡的,凭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2) 本县居民在家中或外地死亡的,由家属写出死亡报告,经居(村)委会证明或当地公安、医疗部门证明,由派出所查实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签发《死亡报告表》。

  (3) 外来人员(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县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填发的《死亡报告表》办理,不在医院死亡的,凭死者身份证明,由死亡地派出所核实后签发《死亡报告表》。死亡证明要带出境外的应另行办理死亡公证。

  7、办理注销户口

  (1) 参军入伍的;

  (2) 经批准往港、澳、台或出国定居,出国留学或公干半年以上的。

  (3) 因违法犯罪被逮捕判刑、劳教的;

  (4) 外逃境外或失踪半年以上的;

  (5) 经查实属非法入户或冒名顶替户口的。

  8、申请变更更改户口登记项目

  申请人需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依据证明,经查实批准后方能更改。对年龄、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实是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有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更正。

  9、办理分户

  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查实可?立户口。

  10、办理申请入户

  (1) 申请来县随家属(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小孩随父或母等)入户的,应向本县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入户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

  (2)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人员来县申请定居或寄养外籍儿童的,已在国外领取永久居留证的,向县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华侨、台胞分别到县侨办、台办提出申请,其余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