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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用人单位办理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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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6 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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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

  说明:

  1.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接收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深圳就业并落户深圳。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两年内未在毕业院校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可等同于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用人单位接收审批类毕业生,须在毕业生毕业当年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4.已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年度登记、人才引进等相关业务,须出示《人事立户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5.2009年度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12月4日;接收市外院校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10月30日;全年工作日内均办理市内院校及深圳生源毕业生接收手续。

  6. 市人事局业务窗口: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区1-5号窗口。其中,1-3号窗口为受理窗口;4号窗口为打印发证、报到窗口;5号窗口为机动窗口。

  7.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审核类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审核类毕业生):

  (一)毕业院校为国家教育部或省属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院校名单参见教育部2007年5月22日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主管部门为国家部、委、办、局或省、直辖市的普通高校。详情请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查询)

  (二)我市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生源毕业生;审批类毕业生(不属于审核类毕业生,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审批类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在毕业生毕业当年提出接收申请)

  (四)毕业院校不在国家教育部或省属院校之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五)未取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六)专科毕业生。

  申请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

  说明: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接收毕业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后,可打印出此表。

  接收单位应在表格相应处加盖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说明: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接收毕业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后,可打印出此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说明:此表由毕业生毕业院校出具,不得自行涂改,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

  (四)毕业生成绩单;

  说明:成绩单须打印,并课程完整,由毕业生毕业院校出具,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接收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七)毕业证和学位证。

  说明: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申报时未毕业的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查看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

  (八)接收审批类毕业生,还须提供的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须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毕业生本人及毕业院校的签章,注明签订日期,且不得将入户事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条件。其中,签章的用人单位须与申报材料中的接收单位一致,签章的上级主管部门须与申报材料中的呈报单位一致,毕业生签名须与申报材料中的毕业生一致,签章的毕业院校须与毕业生推荐表中的院校一致。

  2.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劳动合同中须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毕业生本人的签字,注明签订日期,且不得将入户事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其中,签章的用人单位须与申报材料中的接收单位一致,签章的上级主管部门须与申报材料中的呈报单位一致,毕业生签名须与申报材料中的毕业生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应为2年以上,合同内容须有用人单位依法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条款,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

  3.企业认定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用人单位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物流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可提供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属金融企业的,可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九)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说明:专升本毕业生和军事院校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招生录取名册一般留存学校招生办公室或者档案馆,可由学校相关部门复印出并加盖部门公章。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

  (十)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已婚的毕业生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

  说明:由毕业院校或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加盖公章确认。表格可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人才引进”中下载。此表不得自行涂改,有效期为6个月。

  2.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说明:拟接收已婚毕业生或者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须提供近3个月本市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女方“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女方不在深圳工作居住,可提供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说明:适用于毕业生本人或者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情况。

  办理市计生证明所需材料:

  ①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②全家户口本;

  ③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由拟引进人员毕业院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④节育证明。拟引进已婚人员或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⑤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⑥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a.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b.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c.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d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e.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部门: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4.婚姻证明材料;

  说明: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人员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拟引进人员子女材料;

  说明:已生育子女的拟调人员须提供:①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②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

  程序:

  (一)接收审核类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接收审核类毕业生,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已办理年度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主页,进入“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网上申报”(凭人事立户账号和密码进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接收毕业生”,填写并按照系统提示打印《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用人单位须认真核对上报信息,确保网上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并保证网上申报电子信息与提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