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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用人单位办理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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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6 14: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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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内容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在职人才 说明:

  1.引进在职人才是指引进工作关系在市外,且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人员;

  2.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除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3.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文)规定需要核补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拟引进人员,确属愿意补交超龄养老保险的才可申报引进。

  4.本指南内容以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为标准,各区人事局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可参照本指南。

  5.指南中所列举的相关业务表格,可在“人才引进相关业务表格样式”中查阅样表。

  6.已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年度登记、人才引进等相关业务,须出示《人事立户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7. 2009年度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引进在职人才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12月4日。

  8. 市人事局业务窗口: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区1-5号窗口。其中,1-3号窗口为受理窗口;4号窗口为打印发证、报到窗口;5号窗口为机动窗口。

  9.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条  件

  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办理条件第(2)项至第(11)项、第(16)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在申报引进时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且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15年。其中第(8)项、第(11)项所规定人员,其作为申报条件的3年缴纳社保年限不再作为推算年龄的计算年限,超过3年以上的部分方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年龄推算。符合办理条件第(12)项至第(15)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说明1: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文)要求,2008年9月1日后同意调入的超龄人员,其用人单位须先到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实和缴纳拟调人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领取调令和办理迁户手续。拟引进超龄人员,确属愿意补交超龄养老保险的,才可申报引进。 说明2:上述条件中所称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是指《深圳市2009年研究生和本专科重点引进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

  申请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单位申办)》;

  说明: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申办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引进在职人才”,填写信息并上报成功后,可打印此表。

  接收单位须在表格中“接收单位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处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此表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人事经办人和拟引进人员签名。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

  说明: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申办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才引进个人信息申报”——“引进在职人才”,填写信息并上报成功后,可打印此表。

  《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中“历次政治运动(文革、六四、法轮功)中的表现及现实表现鉴定”应由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中“调出单位意见”、“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调出审批机关意见”应分别由各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拟引进人员应当根据调出地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其调出单位是否具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以及是否需要其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盖章。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当地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人才中心(市场)的人员,可将挂靠的人才中心(市场)作为调出单位。

  网上申报信息时,“原主管单位(发函单位)”栏目中填写的名称应与《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栏目所盖公章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此单位为《深圳市人事局调动通知》的发函对象。

  (三)拟引进人员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说明:由拟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出具,可在《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中填写,也可另附材料。政治鉴定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包括文革、六四和法轮功)。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说明:体检表应贴本人照片,并由体检医院填写体检结果。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须提供中专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六)文凭验证证明(学历确认函)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最高学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须提交最高学历的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最高学历为军事院校和党校文凭的,须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学历确认函原件。政府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核实其真实性的文凭,也可要求提供文凭验证证明。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符合办理条件第(4)、(7)、(10)项规定的人员,其职称如是在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获得,须经过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政府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核实其真实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不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如网上申报信息时在“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栏目选择了相应等级,则也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八)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人事档案;

  说明: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商调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须严肃人事档案商调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调出单位发出后的录(聘)用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十)夫妻分居人员材料;

  说明: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和已迁入一方的《深圳市人事局调动通知》或者《深圳市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或者《深圳市劳动局招调工通知》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可不提供第(14)项中的第①、②项材料。

  (十一)在深纳税证明;

  说明:符合办理条件第(12)至(15)条规定的人员,须提供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