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发〔2009〕38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9年度人事立户工作,根据《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规〔200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对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以申请办理人事立户。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申报信息中指定的人事业务经办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人事局业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可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进入“在职人才流动”或“高校毕业生”栏目查阅相关“办事指南”。
三、受理时间
市人事局于2009年5月8日至12月4日(节假日除外)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的立户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和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须办理人事立户。
(二)已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人事立户登记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合法使用《人事立户登记证》。不慎遗失《人事立户登记证》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办理遗失声明,避免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人事立户登记证》损害本单位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深圳市人事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