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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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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0 15: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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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的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未销售的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本指南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