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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代理个人市外招调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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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4 1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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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加快我市高技术、高技能、高学历人才引进,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被指定为我市唯一的个人办理代理机构,代理个人市外招调工手续。

  一、个人代理条件

  在我市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以申请代理个人市外招调手续:

  1、经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2、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同时取得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3、在市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主办行业部门授予“深圳市XX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6、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7、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8、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9、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10、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1项至第6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7项至第10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7项至第10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二、基本条件

  1、个人申请办理调工的,原本人身份必须是工人。

  2、以上拟招调人员应符合《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已婚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中的1、2、3、7、8、9项规定。

  三、受理时间、部门

  受理时间:2009年3月10日到2009年10月30日

  受理部门:深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部

  联系电话:82132919

  地址:深圳市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五楼

  网址: www.sz12333.gov.cn (招调工政策及办理情况查询、个人申报服务指南、急需工种目录、表格下载、填表说明)

  个人申报招调工紧缺急需工种

  (经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工种:

  制冷设备维修工 服装设计定制工

  会展设计师 调酒师

  钳工 车工

  铣工 磨工

  电工 电焊工

  加工中心操作工 数控铣床操作工

  数控车床工 电火花机操作工

  线切割机操作工 电梯安装维修工

  精细木工 手工木工

  服装裁剪工 汽车维修电工

  汽车维修漆工 汽车维修钣金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技师工种:

  汽车维修工 中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室内装饰设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