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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哪些人群可放宽招调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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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2 13: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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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以招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属于紧缺急需的高级工,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注:紧缺工种参见2009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十五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注: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政策如下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二)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注: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政策如下

  (十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七)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九)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

注:第十条规定政策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三)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四)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五)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八)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注: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二)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十四)随军家属。

【注: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注:第十一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有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中, 获奖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注:第十一条第(五)项条件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拟招调人员。

注:第十一条第(三)项条件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