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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人员

  深圳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深圳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核验程序

  1.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2.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3.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应加盖核验章。

  4.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计划生育证明出具程序

  1.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全家户口本、母亲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属政策外生育的,还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2.办理部门: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参保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3.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办理机构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4.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