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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市居民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具体办理程序为:

  1、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为了方便困难群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由居民户籍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居民在申请时,需要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表格从各居委会和村委会领取),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书一份;

  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③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④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

  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⑥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⑦离婚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

  所有的证明、资料应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申请人必须予以配合,核查期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将对低保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对外张榜公布,接受社区内群众的监督。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拟同意的,还要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第二次张榜公布,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咨询电话一:25832110
咨询电话二:25832104
咨询电话三:25832784

投诉电话:2583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