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扣除
个人公益性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享受条件
1.捐赠途径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
2.捐赠范围
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优惠范围限于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金额确定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留存备查资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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