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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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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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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龙岗区住建局发布根据意见修订的《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通过以下链接提交您的意见、看法:https://www.lg.gov.cn/hdjlpt/yjzj/answer/42492

征求意见稿内容

  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龙岗区城市发展持续注入新活力、新动能,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用于解决在龙岗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统称政府保租房)。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政府保租房的租赁、运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保租房面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配租,两种配租方式房源比例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保租房租金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保租房的配租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一)政府保租房的年度供应计划编制;

  (二)政府保租房集中配租、定向配租方案编制;

  (三)政府保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选房签约和租后监管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政府保租房。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本街道重点企业认定;

  (二)协助受理主管企业政府保租房申请;

  (三)本行业、本街道主管企业迁出本区的,应在注册地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主管企业出现欠缴租金等情况的,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追缴;

  (五)督促主管企业规范使用政府保租房。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网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政府保租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面向单位配租管理

  第八条 面向单位配租政府保租房,由住房保障部门配租给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集团化管理单位包含辖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使用。承租单位在合同期内拥有住房使用权,不得向单位员工转让及提供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本单位员工应已与申请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对与申请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经申请单位同意,可参照本单位员工管理。

  第九条 申请龙岗区保租房的企业包括以下范围:

  (一)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相关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的企业;

  (三)经区政府同意给予政府保租房扶持的企业;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区级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给予人才住房保障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条 申请政府保租房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区;

  (二)承诺五年内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出龙岗区;

  (三)没有因偷税漏税、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未发生过重大劳资纠纷维稳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对于区内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承租的政府保租房,可在该集团注册地在龙岗区的母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之间调配使用,入住人员需与上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调配使用的住房仍由原申请企业统一管理。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入住人员在区内单位调动的,原单位承租的政府保租房可调至调入单位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政府保租房不设配额限制,对已承租政府保租房的单位,每批次配租数量不超过10套,房源充足的区域,可提高至不超过20套;对首次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每批次配租数量不超过单位申请住房时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房源充足的区域,可提高至单位申请住房时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当批次申请受理情况及房源数量确定各单位承租房源数量。

  第十三条 入住政府保租房的单位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龙岗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区内其他重点企业的柔性引进人才、共享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人才,不受第十三条第(三)项社保缴纳要求限制,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劳务)等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届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第三章 面向个人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年度政府保租房房源供应情况面向个人配租政府保租房。

  第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配租通告后,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配租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配租范围。配租方式可采用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综合评分主要考虑由人才类别指标及辅助性指标构成,人才类别指标可按照学历及职称等条件设置不同分值,辅助性指标可按照在龙岗区缴交社保时长等计算。具体配租方式以配租通告为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变化,且符合本细则保租房配租标准的,可以申请调换一次政府保租房。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情况按批次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届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在龙岗区缴纳社保的,应退出住房或申请延期居住。申请延期居住的,自社保停缴或转出龙岗区次月起,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收取,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

   

  第四章 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单身可申请一房户型;

  (二)两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两房或两房以内户型;

  (三)四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三房或三房以内户型;

  (四)五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四房或四房以内户型;

  (五)单身可合租一套住房,合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及不超过35平方米。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正在就学的除外)。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或设定其他配租标准,如职称、学历等条件,具体配租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房源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对配租建筑面积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保租房面向单位配租以“职住平衡”为原则,以街道为分配单元,按照东部(龙城、龙岗、坪地、宝龙4个街道)、中部(横岗、园山2个街道)、西部(坂田、平湖、南湾、吉华、布吉5个街道)划分为3个分配单元,当年度新项目首次供应时可优先面向本项目所在分配单元内街道内单位配租,如有剩余的可面向全区单位配租。

   

  第五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新供应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采取集中配租方式,腾退房源或新供应项目首次配租后的剩余房源采取集中配租或专项配租方式。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配租方案可在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单位配租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指定一名专办员,按配租通告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属实的,予以配租政府保租房;异议属实的,不予配租政府保租房;

  (三)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约定确定选房顺序开展选房工作,申请单位签署《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下称《确认书》);

  (四)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请政府保租房资格;

  (五)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入住人信息并将入住人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个人配租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按配租通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在通告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查,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单;

      (三)对于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申请人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开展选房工作,申请人签署《确认书》;

      (四)选房结果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予以配租政府保租房;异议属实的,不予配租政府保租房;

  (五)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取消申请人当年承租政府保租房资格。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单位应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交付住房后及时安排人员入住,人员入住前需将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入住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单位变更入住人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将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单位及个人备案审核通过后,承租人应主动向社区网格部门申报登记居住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委托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上门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及核查,承租人及承租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并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注册地迁出龙岗的;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单位注销且无继受主体或继受主体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五)未将本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的配租结果及人员入住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五)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住房的;

  (六)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或注册为经营用地场所的;

  (七)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八)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使用政府保租房行为的,对出现违规违约情形拒不整改的;

  (九)擅自改、扩建及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十)其他需要收回的情形。

  对于承租单位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如承租人因特殊原因仍需居住,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承租人按照市场参考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赁合同届满后不再续租。

     第三十条 承租单位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单位应及时查处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变更入住员工,否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

  (一)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四)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承租小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收回住房,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三)将住房用于经营用途或注册为经营用地场所的;

  (四)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六)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需要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等变化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当在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住房,如需延期腾退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延期腾退,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入住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腾退住房,确保政府保租房合规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均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操作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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