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条件
深圳商转公申请条件
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已取得房产证;属于未办理房产证的期房的,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职工在深圳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如申请人或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则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商转公业务前应先征得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或全部结清申请,否则将无法申请商转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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